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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赠子房产侵害他人权益 他人能否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19-04-19 15:53

      老王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王,但若老王先前在外有债务,该赠与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他人能否要求撤销呢?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王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原系老王与其妻方某的共同财产)出售给付某,由于方某不同意出售,因此,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审理中,法院发现该购房款实则是借款,遂以民间借贷审理了此纠纷。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老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2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老王并未履行给付义务,付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中,老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上一个借款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老王、方某与被告小王签订了《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赠与被告小王,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付某获悉后上诉至法院。付某认为,老王将其享有的上述房屋50%产权份额赠与小王,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被告则认为,双方是父子关系,房产赠与合法有效,且现已归还付某20万元,正履行还款义务,故未侵害付某的债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原系被告老王及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离婚时未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故可推定双方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本案中,老王拖欠付某借款及逾期利息,付某起诉后,老王便将自己的50%产权份额赠与儿子小王。法院判决生效后,老王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而,老王的赠与行为侵害了付某的合法权益,付某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重新过户登记给老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