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首页>新闻中心>案件报道

父亲向女儿的男友借款 分手后归还成难题

发布时间:2019-05-28 11:15

      原告老李和被告殷某本互不认识,因老李正好和殷某的女儿谈恋爱,系男女朋友关系,而与殷某认识,两人年纪相仿。

  2013年,殷某多次向老李借款,用于给女儿购买商品房。同年8月8日,殷某向原告老李出具了借条一份,记载的借款金额是2万元。后老李和殷某女儿分手,于是老李在2018年向殷某催要借款,但殷某要求老李的侄子小李出面解决。同年9月29日,殷某向小李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是:“今借到小李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18年10月29日,殷某向老李出具说明一份,内容是:“本人殷某于2018年9月29日曾出具给小李一张伍万元的借条,该款实际为本人于2013年左右帮女儿购买房屋及还贷款时向老李多次借取的现金,后由于小李帮忙催讨,所以本人出具了借条给小李,但该款实际出借人为老李,本人予以确认。”之后,老李多次要求殷某归还借款,但无果。无奈的老李因催要还款难,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殷某归还借款7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殷某对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8日”的借条持有异议,辩称该借条不是其出具的,并申请笔迹鉴定。为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由于殷某拒不交纳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3日终止鉴定程序。

  法院认为,落款日期为“2013年8月8日”的借条中借款人处的签名是被告“殷某”,殷某主张该借条不是其出具的,虽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未交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程序。鉴于殷某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借条,应认定该借条系由殷某出具给原告老李。根据老李的陈述,2018年9月29日借条项下的借款发生在2013年,且殷某在2013年多次向其借款。另,殷某于2018年10月29日在说明亦表示2018年9月29日借条项下的5万元,系其在2013年帮女儿购房、还贷而多次向老李借取的现金。老李亦认可说明中的内容,故应认定2018年9月29日的借条是对2013年借款的汇总,殷某的借款实际金额是5万元,而不是7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殷某归还原告老李借款5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互信的原则,本案的借款人本应在贷款人催要的情况下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以何种理由推诿履约。本案被告欲推翻借条,但又未提供有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法院依法对被告殷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