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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无法兑付 持票人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5-28 11:16

      某水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接收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本以为高枕无忧,谁知在银行兑付时却傻了眼,账户余额不足遭拒。

  经查,该商业承兑汇票是某混凝土公司开具给某实业公司,而实业公司又转让给了水泥公司,水泥公司最终持有该票据。就在水泥公司要求银行兑付的时候,银行却以混凝土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付款。无奈,水泥公司将混凝土公司及实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其中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票据款,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混凝土公司支付票据款,并判令实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持票人要求出票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并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理应支持。也提醒各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如遇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况,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