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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装修吊顶不慎跌落 房主未尽告知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19-06-11 16:05

       “他没跟我说过这儿有个大洞,没有灯,也没有提示标志,不然我怎么会掉下去”,李阿姨激动地表示。原来李阿姨家里是做装修的,当时她和孟先生约定好由李阿姨的儿子给孟先生家的新房做吊顶。装修当天上午进展顺利,下午李阿姨来到装修现场帮忙,装修材料放在里屋,李阿姨去取材料。只听一声巨响,伴随着“哎呦”的叫喊声,李阿姨掉进了一个大洞里。

  这个洞本是孟先生家的地下室,由于房屋刚收房还没来得及装楼梯和电灯,所以呈现出来就是一个巨大的洞。按说这个洞是很危险的,经过旁边如果没有看清很容易掉进去。李阿姨年纪大了,从这么高的地方摔下去,着实伤得不轻。孟先生这下房子没装完,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庭审上,李阿姨陈述,签订合同时孟先生没有说到有个未装楼梯的地下室;在装修时该区域没有照明,没有摆放提示标志。李阿姨认为孟先生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应对李阿姨跌落摔伤承担70%的责任。孟先生提到,签订合同时,李阿姨表示装修工作由其儿子王先生进行。上午王先生来装修时孟先生已向他告知地下室的相关情况。事故发生当天,屋内有照明,天气晴好,因此李阿姨应当能看清洞口的情况;更何况平时孟先生会在洞口四周放置塑料桶以示提醒,李阿姨应当能够注意到地下室的存在。据此,孟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显示,一方面,从李阿姨跌落的位置判断,其很可能是取到装修材料后返程的途中跌入洞中的,这就证明李阿姨去取材料时已注意到洞口,据此对自己跌入洞中受伤的事实李阿姨应当负80%责任。另一方面,李阿姨虽然在同孟先生签订合同时表示自己的儿子会为孟先生进行装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不会进入孟先生的家里施工装修。对于进入自己家中施工的李阿姨,孟先生没能及时告知她地下室的相关情况,而对于洞口摆放塑料桶的说辞孟先生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令孟先生对此次事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孟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内的安全管理应负相应责任,确实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李阿姨作为装修施工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装修施工行为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大家都能多一份谨慎、多一份注意,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