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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违约 夫妻未及时维权而受损

发布时间:2019-06-18 14:32

       张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夫妻,数年前购买了一套公寓房,验房时两人发现位于卫生间的窗户,和样板房的窗户设计不一致,由落地窗变为了离地一米的小窗,这让本就昏暗的卫生间采光变得更加糟糕。这套房夫妻俩已居住了五六年,但这件事一直是夫妻俩的一个心结。窗户下半段的外侧是一堵水泥墙,夫妻二人知道这扇小窗无法改成落地窗,但他们认为开发商理应赔偿因违约带来的电费损失。

  开发商收到诉状后,承认交房样式确实与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但提出原告夫妻二人在2012年收房后,只是向物业提及此事,从未直接联系开发商沟通赔偿事宜,开发商对违约索赔一事毫不知情,现距交房已过了五六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开发商拒绝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中发现,虽然开发商对于违约不持异议,但原告既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内曾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又不肯在赔偿金额上予以减让。在此情况下,法官一方面对开发商进行劝解,另一方面遵循原告思路引导夫妻二人,计算了可能因光照减少而额外支出的电费金额,缩小了双方调解方案的差距,最终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方案。

  据此,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起算诉讼时效的,通常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后起算诉讼时效的,依照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规定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对相应权利不再予以保护,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则相应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