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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方还能要回工程款吗?

发布时间:2019-06-20 15:57

       原告施工方与被告房主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还能否继续要求房主将工程款付清?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高某( 发包方)与原告陶某( 承包方)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陶某为高某在某村建造楼房及辅房,工程造价为53万元。陶某完成施工后,高某将房屋投入使用。另据陶某陈述,高某已向其支付了工程款39万元。因高某未能履行余款14万元,陶某诉至法院。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并未应诉答辩。

  原告陶某承建被告高某发包的楼房及辅房,但陶某本身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合同无效。虽合同无效,但陶某完成建设工程之后,依然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高某支付工程款。因此高某在支付39万元之后,还应支付余款14万元。因该合同无效,陶某向高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经法院传票传唤,高某并未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陶某工程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