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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票据未付款 责任究竟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6-25 14:43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经常会碰到票据转让这一行为,而围绕票据转让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日前,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无法确认票据转让相对方而产生争议的案件。

  某化纤公司得到一张价值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周某知道化纤公司有银行承兑汇票后就与其法定代表人的女儿联系转让一事。2014年12月,化纤公司将案涉票据交付给陈某,陈某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由自己使用,为此化纤公司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周某辩称本案票据行为发生双方是化纤公司和陈某,其仅起到了介绍作用,所以其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与化纤公司联系是否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一事,由于化纤公司联系人与陈某并不相识,根据公安机关向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化纤公司与陈某之间并无存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意思表示,陈某陈述周某想要其帮忙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后将贴现款给周某。在周某与化纤公司联系人的电话录音中,并没有反映出周某是介绍人,且周某也没有否认其与化纤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转让,因此,认定票据转让行为发生在化纤公司和周某之间,陈某领取票据是受周某的委托。据此,判决周某支付票据转让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周某与化纤公司通过电话联系票据转让事宜,并约定好交易时间、地点,同时委托陈某取票,已经达成了订立合同的要件,在陈某取得票据后,周某理应向化纤公司支付票据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