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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车险免赔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9-06-25 14:42

       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大部分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但是在购买保险时你是否看清合同了呢?今年3月份,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的一天,某商贸公司员工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撞击前方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及其驾驶人,造成驾驶人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某商贸公司员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后,该商贸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但当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用黑体字载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某商贸公司投保时交付了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更没有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其应当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详细阅读,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详细询问保险人,如遇保险人未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免责事项时,投保人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