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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不翼而飞 到底是谁说了谎?

发布时间:2019-08-13 11:21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其中的争议焦点是16万元是否已给付,在没有收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到底是谁说谎了呢?

  2016年12月,原告汪某(女方)和被告张某(男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男方补贴女方人民币66万元,支付时间方式: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16万元,女方搬离现居住所前男方再一次性支付50万元”。该离婚协议书系由汪某手写。2019年2月,汪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未支付的补偿款46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2016年5月,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拟好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6万元给女方,于离婚前付清”。2016年12月,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临时又提出要求更改之前约定的 “由男方补偿女方80万元”,后双方经协商约定由男方支付女方66万元,并形成了最终的离婚协议。被告在离婚当日已按约定支付原告16万元现金,并提供了离婚前一晚银行取款16万元的记录证明。后来又支付过原告20万元,现在只剩30万元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协商处理,故本案中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已支付16万元的问题,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张某已向原告汪某支付了16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该部分16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30万元。

  对此,庭审法官表示,涉及资金的交付问题,当事人应保留好支付的相关转账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若交付的是现金,应要求受让一方出具收据,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证明已交付,导致其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