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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内如厕不慎摔伤致残 市民索赔主张能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9-05 11:19

 
   市民在旅游景点的公共场所不慎摔伤,景区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当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在景区经营商铺,其在景区内的公共厕所如厕时不慎摔倒。事发后,医院诊断朱某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事发现场当时有积水,而且未添置防滑措施和警示标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公安机关的接警证明与医疗急救站的电话受理登记单相互印证,可证明原告朱某系在涉案厕所内摔倒受伤。涉案厕所日常管理不善,地面上时常有积水,而且朱某摔伤之日地面上就有积水,因此,朱某主张其因涉案厕所地面存有积水而滑倒受伤的陈述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涉案厕所向社会开放,景区内人数较多,故被告某旅游公司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前,涉案厕所内没有添置提醒用厕人员谨防地滑的警示标语或警示图片,应认定被告某旅游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其亦应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

  据此,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及损害结果,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某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