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首页>新闻中心>案件报道

完成受托事项后 应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发布时间:2019-09-10 14:05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参与越来越成为常态,但很少有人会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官司打了,律师费却收不到。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这样一起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的案件。

  2019年1月,甲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被乙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定作价款,甲公司遂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律师费5万元,在支付了1万元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应诉、答辩,并参与庭审,双方于同年4月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因甲公司未按《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剩余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并指派相应的律师,参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诉讼活动,履行了《委托代理协议》的义务,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甲公司尚欠律师费4万元未支付,因此支持了律师事务所要求甲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甲公司既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事务所完成受托事项后,就应按照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