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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需规范 莫待破产徒悲伤

发布时间:2019-09-17 14:51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入,破产作为市场出清的有效手段,逐渐被债权人及经营不善的债务人接受,太仓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就连年上升。

  综观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会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公司股东可能会因其经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而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某公司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联系股东,要求股东提交公章、财务账册等信息,但股东仅提供了部分财务账册信息,后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的主要财产也下落不明。因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不明,主要资产的去向也不明,导致管理人无法追索公司的全部资产, 从而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破产案件终结后,该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法官说法:《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虽然公司破产,但股东未能保管好公司账册等信息,致使无法清算,因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仍需承担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需规范审慎经营,且经营且珍惜,莫待破产徒悲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