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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擅自出租房屋 儿媳维权上法院

发布时间:2019-10-08 15:23

    “同志,我的房屋被别人擅自出租,我还能把房子要回来吗?”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边一名女子焦急地询问道。工作人员停下手中的工作:“别急,你详细讲一下究竟怎么回事。”

  原来这名女子姓李,平日和其老公、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上海。两代人生活在一起,日常的小摩擦在所难免,加之小李是个生性敏感的女孩,生活中一些琐事也能引发双方的口角,时间一长,小李就萌生了搬出来单独住的想法。正巧小李及其老公在太仓有一处房产,平时小李也没有时间去照看房子,一想到要搬出去住,小李就偷偷地去太仓考察了一番。但让小李没想到的是,自家房屋里竟然住着不认识的陌生人。原来这套房子不知何时已经让小李的公公租出去了,小李又急又气,于是发生了上面这一幕。

  法院工作人员收下小李的诉讼材料后,联系了小李的公公,他表示涉案房屋虽然在儿子和媳妇名下,但主要由自己和老伴来偿还房屋的贷款,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让他想到可以通过收取房租来缓解偿贷压力,但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和儿媳小李充分沟通,造成今天的尴尬局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梳理法律关系,释明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促成各方和解。租户考虑到自己租房时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审核,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同意将房屋腾退给小李,小李的公公也意识到,自己未征得儿子、儿媳的同意就擅自出租房屋给家人和租户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同意退还租户部分房租并赔偿部分房屋装修款。

  法官提示:首先,根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房屋登记在小李及其配偶名下,其公公在未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该租赁合同对房屋所有人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人有权要求租户腾退。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程度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来承担。其次,公婆与儿媳之间的相处之道是每个家庭都要学习的必修课。父母和亲生孩子尚有拌嘴之时,何况公婆和儿媳。长期生活之中存在一些小摩擦在所难免,理性对待冲突问题,善于进行沟通交流,结果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