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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字需慎重 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15 16:07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保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应支付某纺织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3月,某贸易公司向原告某纺织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18年12月结欠原告货款100万元,被告甲某在该张对账单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原告某纺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甲某作为担保人自愿对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其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情形下,将以自身的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各潜在保证人在签字时应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后方宜“签字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