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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无号牌机动车 交通事故负主责

发布时间:2019-10-29 10:57

    众所周知,无驾驶证不可上路驾驶机动车,无牌照机动车不可上路行驶,无强制保险机动车不可上路行驶……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而出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甲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在通过路口时,车右侧与乙某驾驶的由西往东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甲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甲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交通信号指示灯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甲某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甲某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甲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疾(即植物人)。据此,原告甲某(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乙某、保险公司赔偿100多万元。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中,原告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甲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为甲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甲某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甲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依法作出本案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