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首页>新闻中心>案件报道

汽车急刹车吓倒老人 司机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9-11-05 10:31

    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发生碰撞,根据双方的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然而,若遇交警部门都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案件,到了法院又该如何去断案,达到让当事人定纷止争进而息诉的目的呢?

  市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年11月,被告王某平驾驶小型轿车时,遇步行的王某福后紧急制动,王某福倒地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当月15日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经调查无法查实王某福事发时的状态,以及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碰撞,且事故现场被移动,又无第三方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查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

  事发后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与王某福是否发生碰撞刮擦以及王某福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苏州某司法鉴定中心也无法确定涉案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福是否发生过碰撞刮擦。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是本起事故的发生与王某福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咨询了专业医疗机构,其对此作出了说明:经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查认为死者王某福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王某福所患冠心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虽不足以直接导致其死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加重了其自身疾病的进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王某平驾驶涉案小型轿车紧急刹车时,王某福倒在车前约一米处,虽无证据证明该机动车与王某福直接发生碰撞,但综合被告陈述,可以推定被告王某平遇到王某福时紧急刹车,致王某福受到惊吓,并摔倒在地。其次,根据现场勘察情况,事发路段的机动车道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人行横道。因此,王某福横穿过机动车道时,理应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王某福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在车辆临近时横过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最后,根据被告王某平的庭审陈述,其在约二三十米处发现王某福横过道路。此时,被告王某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由此可见,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福的过错明显大于被告王某平的过错,王某福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平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现代社会交通事故频发,虽然非机动一方相较于机动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但是造成事故多发的原因多半是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乱闯红灯、横穿马路等。非机动车一方缺乏相应的守法意识,惩罚措施轻、违法成本低,对于其警示作用较小,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大相关执法和普法力度,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推动社会群众守法意识的增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切记要规范,才是对自己、对家人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