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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还是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比例大不同

发布时间:2019-11-05 11:20

    生活中,邻里、朋友、同事之间互帮互助是难免的,也是必要的,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受伤,被侵权人是按照义务帮工主张权利还是按照雇佣关系主张权利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侵权人因同事家里造房需要搭脚手架,结果却在搭建过程中不幸摔亡。

  2018年8月,凌某在被告霍某家中搭建脚手架时不慎摔落,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2月,原告方凌某家属将被告霍某、房主冯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凌某与霍某之前是同事关系,此次事故发生前是应霍某的要求去帮忙搭建脚手架,其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被告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方则辩称:凌某系受霍某的委托为其房屋搭建脚手架,且霍某是向凌某支付劳务费的,故本案并非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凌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本起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被告霍某认为虽然他与凌某以前确实是同事,自己还向凌某拜师学习过搭脚手架,但自己让凌某搭脚手架是要付钱的,当时约定的是七、八百元左右,具体要等做完后再商议。

  法院认为:凌某与霍某之前系同事关系,双方之间有互相帮忙的惯例;凌某是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到两被告家中的,搭建脚手架的工程量较小,当天就能完成。庭审中被告陈述与凌某约定价款大概七、八百元,具体等做完后再商议,这不符合市场行情,也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凌某经常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对如何搭建脚手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常识,应该对搭建脚手架时存在的危险有所预知和防范,但其在搭建脚手架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死者凌某与两被告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并最终判决由被告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凌某与两被告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而如果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立,则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导向。为何被告方极力抗辩双方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帮工关系,且死者存在重大过错呢?缘由只是在于我国法律中关于两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假如被告抗辩雇佣关系成立,则本案就要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处理,而这就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两者相比较下,显然可以看出过错归责原则更加有利于被告方。一旦法院采信被告方意见,则其可能将承担很小的责任,本来70%的责任很有可能变成30%。承办法官希望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理性对待已发事情,勇于承担自身本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