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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 30天内实现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9-11-19 14:33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甲银行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甲银行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后甲银行按约发放借款,但乙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利息,甲银行依照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于今年6月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审查后,当月法院便裁定准许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甲银行与乙公司为涉案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甲银行已宣布借款本息全部到期,乙公司未予偿还,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银行有权主张以乙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借款本息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法官说法: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得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特别程序,为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依据,较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审理期限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故较普通的诉讼程序,特别程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审结案件;二是依裁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故较普通的诉讼程序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才能拿到生效的文书去申请执行,特别程序仅需一审之后即可申请执行;三是实现权利方式多样,一方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案未能全额实现债权的,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主张,另一方面即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驳回,还可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具有效率高、程序灵活简便等特点,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二是审查从合同的效力、物权设立、担保财产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三是审查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权利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材料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材料、主债务存在的证据、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据、担保物的登记记录、登记凭证,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