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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剩余补偿款不给了

发布时间:2019-11-25 16:48

    要离婚了?俗话说,好聚好散。一男子经双方协商后,同意补偿女方30万元,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可该男子在补偿了10万元后,余下20万元就不给了。甲某在向前夫多次沟通催要无果后,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此前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乙某自愿给予甲某3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后不久,乙某就支付给了甲某10万元,但未按约支付剩余20万元,甲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乙某辩称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乙某理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现乙某未按约支付,引起纠纷,违约责任由乙某承担,故法院对原告甲某要求乙某支付补偿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庭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本起案件中,原告甲某、被告乙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现乙某违约在先,虽辩称经济困难,但理应支付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