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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不慎闹“乌龙” 原告告错当事人险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24 13:11

    近日,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法院向一位被告“杨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了应诉材料,“杨某”接收后致电法院称,该案与其毫无关系。那“杨某”究竟是不是本案被告呢?

  原来这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遗留案件。上世纪90年代,原小区户主杨某将某小区一套公寓卖给了方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方某后又将该公寓卖给了本案原告的父亲陆某,因该公寓仍登记在前业主杨某名下,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陆某在该公寓中居住直到身故。后陆某的女儿享有该公寓的继承权,她起诉要求前业主杨某和方某将该公寓过户到自己名下。

  陆某的女儿未见过杨某和方某,亦没有他们的身份信息,只能根据相关信息辗转查询,从而确定前业主杨某和方某的信息。于是本案原告委托律师,在我市范围内查询杨某和方某,发现均仅有唯一人选符合上述名字,故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协助办理过户。

  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原告诉求,向两位被告的户籍地邮寄应诉材料。结果,发生了本案原告委托律师查询信息不细致所闹出的“乌龙”:被告方某确实为前业主无疑,而被告“杨某”却非产权登记上的杨某。后法院接到被告“杨某”的电话申辩。在庭前会议中,前业主方某也确认被告“杨某”并非房屋买卖交易中的那位杨某。就此,“杨某”要求本案原告赔偿其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原告向被告“杨某”郑重道歉后,“杨某”不再坚持要求赔偿。随后,本案原告撤诉,并通过前业主方某,找到了真正涉房屋买卖的前业主杨某,最终纠纷得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