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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外伤诱发内在疾病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1

    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受惊吓摔倒受伤,不久后在家中因自身冠心病急性发作去世,究竟应当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又该如何确定?

  2018年11月,被告王某驾驶轿车遇步行的老福后紧急制动,老福倒地受伤,不久后在家中死亡。交警大队虽委托鉴定,但无法确定事发时轿车与老福是否发生了碰撞刮擦。交警大队遂出具事故证明,认为无法查实老福事发时的状态,以及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碰撞,且事故现场被移动,又无第三方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查清该起事故的成因。老福去世后,交警大队再次委托鉴定老福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老福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诉讼中,针对本起事故与老福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太仓法院法官咨询了鉴定中心。鉴定中心作出说明:老福所患冠心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虽不足以直接导致其死亡,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加重了其自身疾病的进展,故此次交通事故与老福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因素。

  法院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老福的过错明显大于被告王某的过错,双方分别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事发前,老福虽患有心脏病,但其心脏病未被诱发。事发后,老福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严重下降,原有疾病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老福受伤之后,其家属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属为避免损害后果扩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导致老福死亡的原因之一,老福的妻女为办理老福的丧事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根据鉴定中心的意见,老福的自身疾病是主要的死亡原因,太仓法院确定本起事故对老福死亡的参与度是30%,故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考虑参与度。

  法官说法:本案中,交通事故成因难以查明,导致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以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受害人自身内在的病因共同作用导致的死亡结果均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后,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具体赔偿的部分项目还需要考虑受害人自身病因的参与度。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费用计算上应考虑参与度的大小,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物质性损失,则无需考虑参与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