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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时考虑不足 协议书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0-02-25 10:40

   “我明明已经和原告达成协议,一次性处理完毕了,为什么原告现在又来起诉我?”接到法院电话的小林十分不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一年半前,小林和本案原告小何在我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开着电动车的小林撞了行人小何,导致小何右腿受伤。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小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何出院后,两人便约了个时间想协商解决这件事情。调解的时候,双方达成了1.6万元了结本起事故的方案,并签署了一份简单的协议书。

  达成赔偿协议后,小何的伤情一直没有好转,后来在复诊过程中了解到自己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就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小何的伤情确实构成十级伤残。小何认为,因为自己不清楚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项目,且对腿部伤情的后遗症也缺乏明确的认识,因此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时未考虑残疾赔偿,从而导致协议所定赔偿金额与原告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应当予以撤销。小林则有不同看法,小林认为,协议书是双方充分磋商后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所以小何无权再向他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意见书表明原告伤情恢复状况不理想、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残疾,其所对应的残疾赔偿金项目金额对原告的损失总额构成重大影响,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对后遗症有充分预见。综上,本案之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对“重大误解”的通常解读——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时,原告对于事故所致损害结果存在错误认识,在该种错误认识下所签署的《协议书》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法官说法:重大误解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在人身损害的相关损失处理过程中,行为人在达成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内容并不清楚的,可以让人民调解室组织调解。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书写的赔偿协议不宜过于简单,应对双方的意思表示予以充分表述,以免出现“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