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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未拴绳致人受伤 主人赔偿2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09 13:25

    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给狗拴绳,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主人为此被判决赔偿20余万元。
  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经过某处路段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往西横穿而过的狗发生碰撞,致张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查明上述狗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花某,并认定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张某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花某也垫付医疗费2万元。后张某的伤情经某司法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庭审中,花某辩称,自己饲养的狗未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认定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后,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程序,查明张某摔倒的原因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狗发生碰撞,并查明该狗的所有权人为花某。花某虽否认自己的狗与张某发生碰撞,但既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书面申请复核,也未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推翻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故对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另外,某司法鉴定所具有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张某自行委托该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符合规定。故法院采纳该鉴定机构关于张某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综上,扣除花某垫付的2万元,法院判决花某仍需赔偿原告张某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