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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刹导致乘客摔倒 乘客如何获赔?

发布时间:2020-04-07 15:12

    马阿姨平时住在乡下,每周五她都会去市区接孙子放学。这周五,马阿姨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在快到学校所在站点的时候,马阿姨起身抓好扶手等在公交车后门处准备下车,然而公交车在抢过前方绿灯时,因受前方车辆影响而急刹,急刹的惯性导致马阿姨没能抓住扶手在车厢内摔倒骨折。

  治疗数月后,马阿姨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马阿姨遂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公交公司应诉后提交了当时车厢内和车厢外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客观反映了当时事故的发生经过,公交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没有异议,也同意赔偿损失,但认为原告是以合同关系来主张的,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在庭审中再次明确以合同关系来主张损失赔偿,法院围绕其请求权基础进行审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金发生于侵权责任下,因此最后判决公交公司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中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

  法官说法:可能有些人会好奇,为什么马阿姨不选择侵权之诉而是要选择合同之诉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所区别,以本案为例,马阿姨和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其合同主要义务在于安全顺利地将旅客送至目的地,因此,运输途中如果旅客发生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因公交公司违约,马阿姨无需举证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即可以合同之诉主张赔偿;但如果马阿姨选择侵权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过错原则,马阿姨还需举证证明公交公司的过错,而如果马阿姨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还可以减轻公交公司的责任。所以,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二者择其一,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权利主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