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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不平致骑车摔伤 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0-04-21 13:59

    个人驾驶电动车在无他人碰撞或干扰情况下因路面不平而摔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向谁索赔?责任又如何确定?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案件。

    某十字路口是沈某每天上下班必经之路。某天中午,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该路口时,车前轮不小心卡在该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交界处的坑槽内,致其摔伤骨折。后沈某就摔伤产生的损失向市政管理处索赔,因双方协商不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市政处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庭审中,沈某认为该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部分数十米不平整,存在多处剥落、坑槽、啃边等病害,其中一条长达6米、最宽处约20厘米的狭长型坑槽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原因,市政处对此未能尽到养护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市政处则认为,根据养护规范沈某摔伤位置路面是不需要进行养护的,沈某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市政处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案涉路面的确存在剥落、坑槽等病害与缺陷,经测量也超过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定养护范围,沈某在此摔伤与道路存在病害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市政处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沈某摔伤时间为中午,当天天气、光线较好,且事发路段为沈某每天上下班必经之路,对于路况应较为熟悉,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面宽敞且无其他车辆、行人碰撞干扰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交界处,对于路况疏于观察,驶入坑槽后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从而导致自身摔伤,其对摔伤事故的发生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过错十分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市政处对沈某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80%的责任由沈某自负。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其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可据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许多人市内交通出行的首选,但电动车毕竟不同于自行车,其速度快、动力强,加之许多人并不具备良好的电动车驾驶技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故在此提醒大家,驾驶电动车出行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合理控制车速,注意观察路况,做到谨慎驾驶、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