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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糖中惊现死老鼠 涉事厂家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0-05-12 15:56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某批发部从被告广东某食品厂处采购了一批被告自产自销的冬瓜糖,并将其销售给了苏州某食品公司用于制作老婆饼。食品公司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在其中一包冬瓜糖中发现了黑色异物,疑似死老鼠。食品公司随即叫停了后面的老婆饼制作,并告知原告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原告得知此事后,立刻将有异物的冬瓜糖图片转发给被告,要求被告赶来苏州处理此事,但遭到被告拒绝。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该食品公司将已经制作好的623箱老婆饼以及500公斤馅料全部进行了报废处理,并向原告提出赔偿要求。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先行对食品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要求被告支付其向食品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有多个供货商,其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冬瓜糖来自被告,且老鼠进入包装袋的时间存在多种可能,也可能是在交货后老鼠才钻入的;此外,某袋冬瓜糖中发现死老鼠并不代表整批货物都存在问题,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已加工使用的冬瓜糖中存在异物,但食品公司却将已制作好的老婆饼及馅料全部销毁,并要求赔偿所有相关损失,于法无据。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冬瓜糖产自被告,当庭提供了冬瓜糖实物,该包冬瓜糖外包装上明确有被告的生产信息,且包装完整,并无破损。此外,原告还提供了销毁老婆饼及馅料的视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食品供应商,理应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其提供给原告的冬瓜糖中有疑似死老鼠的异物,显然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公司在发现食品原料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风险时,虽不能证明已使用的冬瓜糖中也含有异物,但采取销毁同批次食材及食品的处置方法并无不妥,值得倡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向被告追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销售者,在生产者拒绝向买家赔偿的情况下,先行向买家进行了赔付,其有权向被告依法追偿。虽然原告无法证明已加工使用的冬瓜糖存在质量问题,但食品公司出于安全考虑,销毁同批次食材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法律应该对该种行为给予正面评价。该案判决后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被告也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