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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宣传需真实,消费者购买得谨慎

发布时间:2021-03-12 11:15



        3月12日,太仓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开展“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庭审开放日活动,公开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太仓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2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本案中,被告的宣传图册和样板房均显示3个朝南的房间带有飘窗,但原告验收房屋时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房并无3个飘窗。原告认为被告通过销售人员、宣传资料误导购房者,构成严重欺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承诺销售房屋中含有3个飘窗。2.如果没有飘窗,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如果构成违约,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发标辩论意见。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方案,法院择期宣判。

        司法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在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商品房尤其是精装修房的结构、装饰等内容,消费者在交房前很难知晓。因而,在实际交房之后,房屋状况与心理预期的差异导致大量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该案对于规范开发商的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意义。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对庭审活动及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委员们对我院立足审判职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高度赞扬我院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