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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太仓法院一篇调研论文获奖!

发布时间:2023-11-20 14:52


近日,长江大保护司法改革钟山论坛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论坛发布了《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并表彰了一批优秀论文。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王坤、陈莹撰写的《<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获评三等奖。

《民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创设了环境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以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用私法机制执行公法担当的惩罚、威慑功能之独特价值的解读,构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恰当性和必要性。但这一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审慎谦抑原则,准确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等构成要件,强化因果关系的认证和推理,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基数”和“倍数”。同时,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公法责任的补充威慑,适用时还应考虑侵权人需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体威慑效果,允许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公法金钱责任折抵惩罚性赔偿金,避免过罚不当。此外,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的明确、主观要件的拓展也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